家事法相关词汇表
掳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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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将未满16岁的儿童,从其惯常居住地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不当迁移或扣留,而该迁移或扣留乃是违反了享有该儿童抚养权的人士,机关或其他机构的权利。 |
探视权 | 指子女与并非拥有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见面的权利。又或,在父母“共同抚养”的情况中,子女与并非拥有照顾及管束权的父亲或母亲见面的权利。 |
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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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于法庭命令,将对于一名孩童的作为父母的权利及责任转移予领养人。 |
通奸 | 为其中一个可以构成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据。 指一名已婚人士与一名异性(配偶除外)的性交。 |
另类排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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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法庭诉讼之外解决争议的方法。 |
附属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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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方配偶在婚姻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经济索求的申请。 |
有关问卷及/或详情请求书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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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强制性的法律文件。 当一方就另一方的表格E以问卷方式提出详情请求,另 一方便须答复并提供资料,包括提供任何相关文件或其他证据支持。 |
废止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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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法庭命令,可废止意图令一方的附属济助申索失败的交易,包括现金、股份,物业等的转移。 当一项财产的转让发生于此项申请当日之前的三年内,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便须推定另一方在怀有上述意图的情况下将有关财产予以处置。 |
大律师 | 指专攻庭上讼辩的律师,他们会代表诉讼一方在法庭上发言论证。 拥有一定资历的大律师则被称为“资深大律师”(或英国的“御用大律师”)。 |
照顾及管束权 | 当一方拥有子女的“照顾及管束权”,通常代表子女会与其同住,而他亦有责任照顾子女的日常需要(例如子女的衣着、用膳)。 |
虐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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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危害或损害儿童身体,精神及情绪健康或发展的行为。 |
关于子女的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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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与子女相关事项有关的强制性聆讯。 关于子女的约见一般都在案件早期进行,务求缩窄案件的争议点。 法庭会就进行子女相关的程序给予指示。 |
排解子女纠纷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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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大多数子女相关的争议中的强制性聆讯。 聆讯的目标是容许婚姻双方在法官面前陈述子女相关事项的论点,而法官则可能表示法庭在审讯中可能采取的观点。 这是一个法庭鼓励双方就子女问题和解的机会,以避免案件审讯。 |
关于子女事宜的表格(表格J) | 指一个婚姻双方都需要准备的表格,详述了子女现时的生活、探视、教育,及旅游安排,并会说明双方各自对子女未来的各种安排。 |
彻底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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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让双方的财政关系或依赖彻底完结的财政命令。 通常是藉由一方支付整笔款额或转让财产予另一方,如此便无需支付定期付款。 |
交付审判程序 | 基于婚姻一方违反法庭命令或承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将违反法庭命令或承诺的一方关押于监狱,或令其缴交罚款,而法庭亦可颁布其他合适的命令。 |
同意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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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份详列了双方同意之条款的法律文件。 比如,双方可以就法庭聆讯指示、递交书面陈词、呈交和解条款等等的事宜递交同意传票。 当法庭批准同意传票的内容,便会颁布具约束力的法庭命令,双方必须遵守。 |
相交离婚呈请书 | 指一份回应呈请书的法律文件,当中会对呈请书内的某些事件或陈述提出反对。 |
抚养权 | 婚姻一方可能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指该父亲或母亲有权对子女的成长作出某些重大决定,例如子女的教育、医疗、宗教信仰等等。 然而,即使一方父亲或母亲并未拥有子女的抚养权,他亦有权参与这些事项的决定并受到尊重。 |
最终离婚判令 | 指法院解除婚姻的最终判令。 |
暂准离婚判令 | 指法院解除婚姻的暂时判令。 在最终离婚判令发出前,婚姻都未算正式解除。 |
界定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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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界定探视安排,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探视他们的子女,法庭可以就探视的日子、时间,或地点颁布指示。 |
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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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中一个可以构成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据。 指婚姻一方在另一方并未同意以及没有合理解释下,故意地永久抛弃另一方。 |
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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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血缘关系或(过去)亲密关系的人士之间的暴力或虐待,同时可能包含一方想控制、操纵,或支配另一方的行为。 |
居籍 | 指当一名人士实际地在香港居住并打算将香港无限期地视为家园。 |
达克斯伯里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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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精算分析方法,用以计算整笔款项的总数。 该款项将会透过投资产生收入,足够满足让婚姻一方余生的财政需要。 此计算法会考虑到不同因素,例如婚姻一方的预期寿命、通胀,以及投资回报等等。 |
经济状况陈述书(表格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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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份强制性的法律文件。 婚姻一方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财政概况(例如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等)以及他所申索的财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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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约见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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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离婚诉讼中的强制聆讯。 法庭会指示双方如何继续进行离婚申请,例如决定在解决财务纠纷聆讯前提交进一步证据(如问卷/答复)的时间表。 |
表格E问卷 | 指一份由婚姻一方准备的法律文件,会对另一方的财政状况提出问题,亦可要求另一方就他的财政状况或表格E内的陈述提供更多数据或相关文件支持。 |
表格H | 在每次家事法庭聆讯时,双方都要填妥表格H,列出截至法庭聆讯日所产生的讼费,以及由法庭聆讯日起直至审讯日的预计讼费。 |
诉讼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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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第三方提起的诉讼中代表儿童的人。 |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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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于孩童拥有作为父母亲的权利及责任的人,此人亦可能为孩童管理属于该孩童的物业,或任何为该孩童以信托形式持有的物业。 |
惯常居住 | 若某人通常于香港居住,并会在到访其他地方后返回香港,该人即惯常居住于香港 |
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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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的目标是使得被不当迁移或扣留在某缔约国的儿童尽快归还,并保障在某缔约国的法律底下,拥有该儿童的照顾及管束权的人之权利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彰显。 |
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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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律上离婚的原因。 |
离婚的共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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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份由婚姻双方共同提交的离婚申请,因双方已经持续分居一年,或因法庭已于一年前收到双方将会申请离婚的通知。 |
共同抚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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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抚养权承认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皆有责任及付出。 这是家事法庭通常都会颁布的命令。 |
裁判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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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由法庭颁布的,承认双方伴侣正式分居的命令,虽然双方依然维持婚姻。 这是离婚之外的另一选项,若有宗教或道德考虑,则可能会比离婚更可取。 |
司法管辖权 | 法庭在离婚申请中作出决定或判决的权力。 |
整笔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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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次性缴付或分期付款的整笔款额。 一方通常会以资金转让或资金性赡养费交付另一方,以达致彻底分清。 |
(配偶或子女)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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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婚姻一方在离婚程序结束后将会获得的赡养费或定期款项。 (配偶)赡养费可以用作缴付一方的个人或一般支出,或者(在子女赡养费的情况下)可以用作缴付子女的个人或一般支出。 |
临时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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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婚姻一方在离婚程序中向另一方缴付的定期付款,直到离婚程序完结为止,以满足另一方的合理要求。 这可能包括为另一方在离婚程序中的讼费提供一部分(或全部)的资金,亦可能包括提供另一方与第三方诉讼的讼费。 |
调解 | 指一种另类排解程序。 独立的第三方(即调解员)将会协助双方达致和解,并尽可能达成一个双方皆可接受的协议,去避免法庭诉讼。 调解可以在诉讼前、中,或后(若未来出现更多争议)进行,并可以处理多种争议,包括财政问题、子女安排,或其他问题。 香港非常鼓励调解。 |
反映令 | 指一项由另一个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所发出的命令,其条款与原本的命令大致相同。 申请反映令通常是为了保证海外法院将会执行原本命令的条款。 例如,一方可以在英国申请反映令,去反映其在香港获得的法庭命令。 为免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下进行重复的诉讼,此项命令通常都是在双方同意下申请。 |
象征式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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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实际上并不会收到的赡养费。 当一方在离婚时并不需要赡养费,却想保留未来索取赡养费的权利,便可向另一方索取通常为港币一元的象征式赡养费。 |
无效 | 指一项裁定婚姻在法律上无效的法庭命令,即双方从未结婚,因为其婚姻并未被法律承认。 |
法定代表律师 | 指一位独立的政府官员或受委任的律师,将在照顾及保护儿童有关的诉讼中代表该儿童。 |
双方已分居一年并同意离婚 | 为其中一个可以构成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据。 指递交离婚呈请书前,双方已经持续分居一年且皆同意离婚。 |
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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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方向另一方缴交的定期款项,金额及时段均由法庭指定,可以是每星期缴款,或更常见的每月或每年缴款。 |
呈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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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婚姻其中一方递交的用以开始离婚程序的法律文件。 |
呈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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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离婚呈请书的一方。 |
婚后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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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分双方在婚姻中达成的协议,通常是当双方预计他们即将(或在未来将会)离婚,用以管理他们在离婚后的财政问题。 |
婚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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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份双方在结婚前达成的协议,列出了双方倘若离婚,将会采用的财产分配及给予一方配偶及子女(如有)的财政支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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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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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婚姻双方尝试维持婚姻关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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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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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项向法庭提出的,永久将子女从香港迁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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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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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未有开启离婚程序并收到离婚呈请书的一方。 |
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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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婚姻双方分开居住却未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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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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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份由社工为法庭准备的报告。 这份报告将为法庭提供父母双方的背景资料,与父母、子女、与子女经常接触的人(如老师、祖父母)面谈后的发现,以及对子女居住环境的评估。 |
单独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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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法庭认为另一方父亲或母亲不适合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时,才会将单独抚养权给予一方。 |
密切联系 | 举例来说,当某人拥有香港身份证,在香港受聘,或在香港持有资产,便即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
双方已分居两年,而一方未有同意离婚 | 为其中一个可以构成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据。 指婚姻双方在提交离婚呈请书前已分居两年,而双方离婚并不需要其中一方的同意。 |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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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向法庭或诉讼另一方作出的正式承诺,去答应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 违反承诺或没有履行承诺,均可能会被控告藐视法庭,并可能会以交付审判程序执行(即藐视法庭的一方可能会被关押于监狱)。 |
令人难以容忍的行为 | 为其中一个可以构成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据。 指答辩人的行为使呈请人不能合理地期望与答辩人一同生活。 这是一个主观的理据,能否成立将取决于双方的性格及他们对难以容忍的定义。 |
受法院监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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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香港高等法院对于一名孩童的福利、照顾及成长的完整而绝对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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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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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一名孩童的福利可能受损时,可以提出的法庭程序。 一旦开始了此项程序,法庭便有颁布任何命令的广泛权力,包括任何必须的财政命令,去维护该孩童的利益。 |
法院监护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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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取得法院对儿童的监护权的诉讼。 无论有没有离婚或分居诉讼,皆可启动法院监护权诉讼。 开启了此项程序,相关的儿童便成为受法院监护的人。 |
福利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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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份法庭在决定如何满足儿童的最佳利益时,会审视的详列了各种重要考虑因素的列表,包括但不限于该孩童身体、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以及其意愿和感受 |
福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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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需要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 |
不损害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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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无论在信件或文件里,所有谈及的事宜均会保密,且不会用作法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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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以外不损害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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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庭外和解谈判的内容不得告知法庭,但不涵盖法庭处理讼费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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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52) 2186 1887